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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旗区农牧局、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牧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合发〔2020〕65号)要求,做好全盟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落实属地责任

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属地责任,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的审核批准。各旗区要在人民政府(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依托负责基层农村牧区经营管理工作的机构,统筹协调农牧、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设宅基地和农房苏木镇联审联办制度,为农牧民群众提高便捷高效的服务。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将有关资料(参照农经发〔2019]6号附件表单)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旗区农牧、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开展农村牧区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指导嘎查村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嘎查村宅基地协管员。

二、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农村牧区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主要涉及农牧、自然资源等部门,各旗区农牧、自然资源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作,落实宅基地用地指标,建立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房建设等资源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与农房建设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有机衔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一)农牧部门。负责农村牧区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管理制度,加强宅基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调解仲裁宅基地矛盾纠纷,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开展农村牧区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调查、监测和统计,及时将农牧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做好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三、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牧区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农牧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另行约定。

四、规范审核审批管理程序

(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1.农牧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牧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嘎查村审查。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嘎查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苏木镇人民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牧户直接向嘎查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苏木镇人民政府。

(二)建立审核批准机制

1.部门联审。苏木镇收到嘎查村报送的宅基地申请后,要及时组织农牧、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联审。农牧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草、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上述部门的意见。

2.苏木镇审批。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苏木镇人民政府对农牧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牧区宅基地批准书》。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苏木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全面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

1.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苏木镇政府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要及时组织农牧、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2.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牧户,应当在开工前向苏木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苏木镇政府及时组织农牧、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

3.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农牧户建房完工后,苏木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牧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牧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做好职能对接工作

按照全盟2020年深化改革工作的要求,以及确保为农牧民服务流程不断档、服务质量不下降、服务效率不影响,各旗区要于7月底之前做好旗区级农牧、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能协调对接工作,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将历年审核审批情况以及必要的档案资料提供给同级农牧部门,同时商定两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做好对相关具体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各苏木镇要于9月底之前确定承担审核审批管理任务的具体工作机构及人员,以及理顺基层宅基地执法职能和机构。各级农牧、自然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宅基地改革的重要意义,及时进行职能对接,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探索落实宅基地三权分置方式,保护农牧民权益,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  阿拉善盟农牧局

                                                                                                                                                   2020年5月14日


编辑:
信息来源: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