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6-22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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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农牧局、自然资源局、计划单列市:
农村牧区宅基地是农牧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重要财产,也是农村牧区发展的重要资源。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牧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按照本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为贯彻党和国家机关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
宅基地是农村牧区农牧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牧区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农牧民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嘎查村集体。农牧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旗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保障农牧民实现户有所居。
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牧区农牧民建住宅应当符合苏木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牧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牧民公寓、农牧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牧民居住需要。
(二)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牧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屋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牧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嘎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嘎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嘎查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苏木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嘎查村级组织办理的,农牧户直接向嘎查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嘎查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苏木乡镇政府。
(三)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盟市、旗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用地由苏木乡镇政府审核批准。苏木乡镇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宅基地和农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牧民办事。要公布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农牧、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工作中,农牧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嘎查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苏木乡镇政府对农牧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牧区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由苏木乡镇同《农村牧区宅基地批准书》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苏木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旗县级农牧、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四)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全面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苏木乡镇政府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要及时组织农牧、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牧户,应当在开工前向苏木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苏木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牧、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检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牧户建房完工后,苏木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牧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牧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各地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牧区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二、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一)因地制宜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积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稳妥开展农村牧区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调动农牧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农牧民、集体经济组织、返乡人员和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因地制宜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牧区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为农牧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
(二)鼓励创新盘活利用机制
支持各地统筹安排相关资金,用于农村牧区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奖励、补助等。条件成熟时,研究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农村牧区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项目。推动金融信贷品和服务创新,为农村牧区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提供支持。结合乡村旅游大会、农牧业嘉年华、农博会等活动,向社会推介农村牧区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资源。
(三)稳妥开展盘活利用试点
各地要严格按照宅基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市场监管和传统村落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统筹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产业基础和历史文化传承,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一批地方党委政府重视、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宅基地管理规范、乡村产业发展有基础、农牧民群众积极性高的地区,开展农村牧区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试点要发挥基层首创精神,支持地方大胆创新、积极探索,不搞“一刀切”,不得强迫命令。
(四)依法规范盘活利用行为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对利用方式、经营产业、租赁期限、流转对象等进行规范,防止侵占耕地、大拆大建、违规开发,确保盘活利用的农村牧区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法取得、权属清晰。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要坚决守住法律和政策底线,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牧区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要切实维护农牧民权益,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牧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牧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牧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牧民进程落户的条件。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农村牧区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农牧民居住权益,涉及农牧、自然资源等部门。各级农牧、自然资源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责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农牧部门负责农村牧区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加强宅基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调解仲裁宅基地矛盾纠纷;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开展农村牧区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调查、监测和统计,及时将农牧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配合做好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二)依法落实属地责任
建立自治区指导、盟市旗县主导、苏木乡镇主责、嘎查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盟市、旗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苏木乡镇政府、嘎查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苏木乡镇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嘎查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部门沟通协作
各级农牧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作,落实宅基地用地指标,建立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房建设等资源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与农房建设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有机衔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防止出现弱化宅基地管理的情况。
(四)加强基层农村牧区经营管理体系建设
随着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基层农村牧区经营管理部门的任务越来越重,不仅承担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管理、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培育、集体经济发展和资产财务管理等常规工作,还肩负着农村牧区土地制度、集体产权制度和经营制度的改革创新等重要职责,本轮改革后,又增加了宅基地管理、乡村治理等重要任务。但是,当前基层经营管理体系不健全、队伍不稳定、力量不匹配、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十分突出。这支队伍有没有、强不强直接决定着农村改革能否落实落地和农牧民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维护。旗县、苏木乡镇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基层农村牧区经营管理体系的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充实力量,落实经费,改善条件,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