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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正当时!但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者,后果严重!

眼下,“乡村振兴”日益成为人们口中的高频词!在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的过程中,有些农村的基础设施完善了,农村经济发展了,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了,但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两违”,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就是其中之一。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这些案例要牢记。日前,自然资源部发布通报称,今年5月至6月,全国有17个省(区、市)报送了地方主动发现的2020年7月份以后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典型案例42起,其中的典型案例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案例一:天津市宁河区陈某违法占地建设房屋案。2020年9月,陈某违法占用宁河区东棘坨镇东白村约0.51亩耕地建设房屋。10月,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通过月度卫片发现该违法行为,并通报给区农业农村委依法处理。2021年4月,东棘坨镇政府组织拆除了违法建筑,目前土地已复耕。案例二: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茂德源农业专业合作社违法占地建房案。2021年4月,茂德源农业专业合作社违法占用泽州县犁川镇崔河村0.42亩耕地建设房屋。泽州县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立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抄告犁川镇政府。同月,该合作社自行拆除了房屋地基,目前土地已复耕。耕地作为宝贵的土地资源,是保障我国粮食生产的根基,然而现在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现象时有发生,更多的是法律意识淡薄所致!  

普法: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后果
  我们常说的“两违”建筑是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建筑的简称。它是未经批准占用土地擅自建房的行为和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房行为。“两违”建筑的不仅侵占公共资源,损害群众利益,长久还会助长不正之风,破坏社会公平。就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来说。下面的这几个问题一定要搞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去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要求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违反“八不准”规定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如果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未经批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第78条规定:“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因此,不管是农村村民还是其他主体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均面临被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所以,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建设的,造成种植条件毁坏的,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如果是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82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3条规定:“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64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承包方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三、如果是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9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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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自然资源普法(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