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 农牧局 关于保障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8-27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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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自然资源局、农牧局:
为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切实解决我盟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建设用地问题,为农牧民“办实事,解难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合发〔2020〕65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保障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0〕213号)精神,现就保障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职责
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用地审批按照嘎查村初审、苏木镇审批、旗区监管的原则管理。农牧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或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苏木镇、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牧区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草、水务、电力等事项的,在审批时要征求主管部门意见。
二、完善报批和备案程序
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用地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委托旗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各旗要尽快明确办理流程、要件材料和办理时限,并开展相关工作。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在旗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10日内将农用地转用批复及苏木镇政府请示、农牧部门审批建议等报批材料备案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备案信息系统和计划指标备案系统。
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建设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一般耕地或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需进行现场踏勘论证,并落实占补平衡任务。现场踏勘论证由旗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牧部门进行并出具意见。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由各旗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原则上从本旗占补平衡库中挂钩核销;本旗指标库中无指标的,可盟内购买调剂或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平台申请购买,相关费用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不得向农牧民收取。
三、加强规划管控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尊重农牧民合理意愿。各地编制旗、苏木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时要体现地域和农村牧区特色,因地制宜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合理布局农村牧区生产、生活、生态用地,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农牧民居住、农村牧区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化旅游设施及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并做好与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在审批宅基地时,要统筹考虑规模和布局,并做好与正在编制旗、苏木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实用性村庄规划的衔接。
四、做好新增用地计划
各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在每年1月20日前提出需要保障的农村牧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需求,并报盟自然资源局和农牧局。各旗区报送的农村牧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要符合当地宅基地标准和年度内农牧民实际需求。
五、落实相关要求
(一)各旗区要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合发〔2020〕65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牧厅关于保障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0〕213号)及《阿拉善盟农牧局 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阿农牧发〔2020〕96号)精神,做好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切实解决我盟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建设用地问题,为农牧民“办实事,解难题”。
(二)各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接,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新精神,尽快制定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建设用地及农用地转用审批办法,明确审批流程、要件材料和办理时限,尽快形成合力开展工作。
(三)各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和各苏木镇均要明确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人,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的学习领会,及时传导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新要求,做好苏木镇审批、上报业务培训和嘎查村、农牧民的政策宣传工作。
(四)请各旗区于2021年5月20日前将本地区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和审批情况(包括现阶段宅基地使用管理情况、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后职能责任落实和审批制度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上报盟自然资源局和盟农牧局,并将本地区宅基地面积标准依据文件,农牧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办法、工作流程图及要件材料清单,农用地转用审批办法工作流程图及要件材料清单,旗区和所辖苏木镇工作具体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附件1)等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盟自然资源局联系人:王晓龙 联系电话:18248387735
盟农牧局联系人:张斯琴 联系电话:13948831008
附件:1.旗区、苏木镇宅基地工作联系人清单
2.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合发〔2020〕65号);
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牧厅关于保障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0〕213号);
4.阿拉善盟农牧局 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阿农牧发〔2020〕96号)
2021年4月9日